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田某某在郓城县金河路其运营的“天成快餐店”加工食物过程中,运用工业盐加工食物出售给顾客食用,案发时店内尚存有待用的工业盐4500公斤。 一、田某某犯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延期二年,并处分金五千元 ; 2015年4月,泰安市鹏飞工业盐出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某,伙同王某、邱某某、芦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琵琶湾村鹏飞工业盐出售中心租借的库房内,用在工业盐中参加碘酸钾溶液,再分装成冒充小包装餐饮直供盐的办法,合计加工了8吨,已出售3吨。案发后,从泰安市鹏飞工业盐出售中心租借的库房内查扣没有出售的冒充小包装餐饮直供盐4.73吨,热封口机一台、电子称一台、喷壶一个、打码器一个,冒充食盐包装袋7000个、冒充食盐包装箱150个,工业盐34吨。 一、邱某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三万元; 二、王某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二万元; 三、邱某某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一万元; 四、芦某某犯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五千元; 2014年11月至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驾驭车号为鲁VBD006的白色箱式卡车在沂水县马站镇东旺村、西旺村、崖下村、祉村,诸葛镇马家河北村等地以工业盐充作食用盐出售给乡民。2014年11月26日,在出售时被沂水县盐务局查扣细盐1750公斤,给予了没收盐产品,罚款六千元的处分。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在沂水县杨庄镇峨山口村出售工业盐时又被沂水县盐务局抄获,车上尚有待售非碘粗盐2250公斤。 一、李某某犯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三万元; 二、张某某犯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二万元; 2013年夏天至2014年 10月,王某某将无任何标识的残次粗盐及细盐,出售给济南市历下区七里堡商场、返乡店等地的食物加工店。其平分两次出售给范某某2.25吨,分三次出售给崔某某1.15吨。 案发后,从王某某库房查扣待售的黄色织造袋装粗盐5吨、白色织造袋装细盐2吨,从范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织造袋装粗盐1025公斤,从崔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织造袋装粗盐450公斤。 一、王某某犯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2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张某某、赵某某在租借的民房内装置食盐分装设备,用从不合法途径购进的冒充食盐包装袋、包装箱、质料盐分装成冒充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出产的“东岳”牌小包装食盐,合计加工了9.5吨。在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等地出售了7.9吨,不合法运营金额51100元。 案发后,在制假处查扣冒充“东岳”牌400g装低钠海藻盐1600公斤、全主动食盐分装机一台、主动捆包机一台、打气泵两台、冒充碘盐防伪标志9703个、冒充“东岳”牌小包食盐包装袋9703个、冒充低钠海藻盐包装箱429个、冒充海藻碘盐包装箱160个。 二、赵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一万五千元。 2013年4月至10月,李某某驾驭解放牌卡车分12次出售粗盐130吨、细盐26吨,合计156吨。其中将100.75吨出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盐产品在商场作食盐进行出售,其出售目标为食物加工户、餐饮户、粮油店、干菜店等触及60余人。案发时,已售出80.25吨。 三、李某某的作案车辆解放牌卡车一辆、周某某的作案车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及购盐款7300元,均予以没收。 李某某、周某某两人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留意:恪守《互联网资讯信息服务办理规则》,广告性质的谈论会被删去,相关违规ID会被永久封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