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价罚〔2020〕157号)。2019年11月23日,消费的人在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处购买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4)时,发现商品标价为9.9元,实际结账为10.9元。
经核查,在被举报商品旁有同品牌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1)销售,标价为9.9元。消费的人在购买时,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4)价签未标示,仅有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1)的价签。经查询当事人的价签版本信息,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4)自2018年10月9日生成时价格即为10.9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已自行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在消费的人发现上面讲述的情况后主动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属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旗下门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为香港良星企业有限公司MOONFAIR ENTERPRISES LIMITED全资子公司。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2日,注册地位于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人代表为黄欣。营业范围包括食品销售(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初级农产品销售及收购(不含粮食、棉花的收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厨房用品、卫生间用品、日用杂品、卫生用品(个人用品)等。
华润万家官网显示,华润万家是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旗下优秀零售连锁公司集团。旗下拥有华润万家、苏果、Olé、blt、V+、乐购express、VnGO等多个著名品牌。华润万家创立于1984年。2018年华润万家全国自营门店实现销售1013亿元,自营门店总数达到3192家。2014年华润万家与TESCO中国业务合并,这是民族零售品牌与国际接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一步。截至目前,合资完成后华润万家已进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240个城市,员工数近22万。
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4期)。其中,第(四)项显示,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销售的标称来自仁寿县玉禾种植有限公司的“芹菜”,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测结果为1.3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2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第6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附件显示,由上海乐得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在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草童子鸡抽样不合格,其氧氟沙星抽样检验结果为9.4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氧氟沙星含量超标。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2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五批)》。公告称,市场监管总局现公开曝光第五批各地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的价值违法典型案例。其中,1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华润万家未央路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大白菜过程中,1月22日至25日售价是3.16元/公斤;1月26日至27日上午,将价格抬高至为每斤11.96元/公斤。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1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积极努力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别的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执法部门发现之前,当事人主动停止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八)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召回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3日,消费的人在当事人处购买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4)时,发现商品标价为9.9元,实际结账为10.9元。经核查,在被举报商品旁有同品牌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1)销售,标价为9.9元。消费的人在购买时,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4)价签未标示,仅有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1)的价签。经查询当事人的价签版本信息,潘多拉保鲜袋(货号:84)自2018年10月9日生成时价格即为10.9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自行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在消费的人发现上面讲述的情况后主动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努力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别的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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